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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高规》第9.1.1条) 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供配电规范》,第3.0.2条)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供配电规范》,第3.0.3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高规》第9.1.2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高规》第9.1.3条) 3.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高规》第9.1.4条) 4.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避难空间、消防设备用房、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高规》第9.2.1条)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相关规定(《民用电气规范》,第13.9.12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建规》第11.3.2条) 5.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高规》第9.3.1条) 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不应安装有高温隐患照明器。(《高规》第9.3.2条) 6.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除特殊部位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规》第9.4.1条) 除住宅、商住楼的特殊部位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重要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规》第9.4.2条) 二类高层建筑的重要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规》第9.4.3条) 7.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高规》第9.5.1条) 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相关规定;(《民用电气规范》第13.1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民用电气规范》第13.12.2条) 8.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 9.交流电动机的过载保护装设应符合相关规定。(《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2.4.6条) 10.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相关规定。(《民用电气规范》第13.10.4条) 11.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实现手动控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以下简称《自动报警规范》,第8.1.5条) 12.火灾确认后,联动控制系统应自动打开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应自动开启门厅的电动旋转门和打开庭院的电动大门;应在消防控制室自动或手动切除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自动报警规范》第8.10.1、8.10.2条) 13.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自动报警规范》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 14.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3、11.3.4条) 15.剧场的观众厅、观众厅出口、 疏散通道转折处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 长处、 台仓、台仓出口处、 后台演职员出口处应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剧规》gb 50217-2007) 16.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相关规定。(《民用电气规范》第13.10.4条) 在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以及有低毒阻燃性防火要求的场所,可选用交联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等不含卤素的绝缘电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3.4.7条) 在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以及有低毒阻燃性防火要求的场所,可选用聚氯乙烯或乙丙橡皮等不含卤素的外护层。(《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3.5.1.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