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建委发[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0
【实施时间】 2011-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

[接上页]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重要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第7.6.3条)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第7.6.4条)

  

  14.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高规》第7.6.6条)

  

  15.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高规》第7.6.9条)

  

  16.高层民用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相关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以下简称《自喷规范》,第5.0.1条)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上述规定值的1.3倍确定;(《自喷规范》第5.0.3条)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按上述规定值的1.3倍确定,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上述规定作用面积。(《自喷规范》第5.0.4条)

  

  17.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自喷规范》第5.0.2条)

  

  18.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水幕系统,应分别符合相关规定。(《自喷规范》第5.0.8、5.0.9、5.0.10条)

  

  19.除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自喷规范》第5.0.11条)

  

  20.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相关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规定的限制。(《自喷规范》第6.1.1条)

  

  21.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相关规定。(《自喷规范》第6.1.3条)

  

  22.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相关要求。(《汽防规》第7.2.3条)

  

  23.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相关规定(《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以下简称《水喷雾规范》,第3.1.2条)

  

  24.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剧规》第8.1.1条)

  

  25.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如未设设甲级防火门,则应按规定设置水幕。(《剧规》第8.1.2条)

  

  26.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建规》第8.5.1.3条 )

  

  超过1500个座位的观众厅的闷顶内、净空高度不超过8m 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剧规》第8.3.2条)

  

  27.剧场内水幕系统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剧规》第8.3.4条)

  

  28.剧场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剧规》第8.3.5条)

  

  29.当建筑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管径和设置条件以及穿越部位防火等级等要求设置阻火装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以下简称《给排水规范》,第4.3.11条)

  

  30.专业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该部分内容应与建筑等专业一致);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设备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31.居住人数超过2.5万人的居住区或建筑面积总和大于50万m2的民用建筑及民用建筑群的消防给水应按照《四川省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消防给水设计导则》(川建发[2010]41号)进行设计。

  

  三、暖通专业

  

  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高规》第6.2.1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