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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建委发[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0
【实施时间】 2011-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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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高规》第6.2.2条)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高规》第6.2.3.2、6.2.3.3条)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高规》第6.2.4条)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高规》第8.3.1、8.3.2条)

  

  2.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庭等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相关规定。(《高规》第8.4.1、8.4.2条)

  

  3.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高规》第8.4.4条)

  

  4.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高规》第8.4.9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高规》第8.5.6条)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高规》第8.5.7条)

  

  5.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高规》第8.4.11条)

  

  6.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高规》第8.4.12条)

  

  7.符合条件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高规》第8.5.3条)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高规》第8.5.5条)

  

  8.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高规》第4.1.12.2条)

  

  9.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汽防规》第8.2.1条)

  

  10.地下汽车库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汽防规》第8.2.4条)

  

  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汽防规》第8.2.5条)

  

  11.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相关要求。(《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l-2008,第15.3.7条)

  

  12.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l-2008,第15.3.8条)

  

  四、电气专业

  

  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以下简称《供配电规范》,第3.0.1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高规》第9.1.1条)

  

  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供配电规范》,第3.0.2条)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供配电规范》,第3.0.3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高规》第9.1.2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高规》第9.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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