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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审计厅
【发文字号】 鲁审投发[2009]22号
【颁布时间】 2009-03-19
【实施时间】 2009-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对口支援北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国资委、省援川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和《山东省对口支援北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北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的安排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审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方针,按照“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把握总体、分头公告”的原则,立足全局,把握重点,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以及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全面检查国家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情况,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审计目标。掌握灾后恢复重建总体情况,促进国家有关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和规划的落实;揭示和查处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和加强管理的建议,防止损失浪费,遏制腐败的发生,促进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和物资安全、合规、节约和有效使用,促进有限资金使用到灾区最需要的地方;关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建设效果,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实施和灾后恢复重建目标顺利实现。
  
  二、审计范围与审计重点
  
  (一)审计范围。从灾后恢复重建开始至结束的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和实施,包括总体规划下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标准确定的合规合理性;国家有关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其使用效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确立、实施和建设效果;灾后恢复重建地区建设市场秩序等。
  
  (二)审计重点。
  
  1.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否遵守总体规划要求,是否及时编制和下达了实施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坚持以人为本、优先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考虑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是否坚持统筹兼顾,做到重建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相结合,是否考虑重建需求与资金筹集匹配能力;建设标准的确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特别是能否满足国家防震要求;极重灾区和重建区的恢复重建是否适宜、适度,是否符合灾区民众生活和生产客观实际需要,城镇布局是否优化,农村建设是否有利于生产发展和方便生活;交通、通信、能源、供水等重要基础工程是否恢复,生态环境整治及防灾减灾措施是否有效。
  
  2.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审计各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否得到落实,各级政府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分配计划和资金下拨是否及时,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灾区恢复重建要求,有明确意愿的捐赠资金和物资是否优先安排用于捐赠者意愿项目,是否交叉、重复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是否建立了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管理是否规范有效,是否发生挤占、截留、挪用、滞留等违法违规问题;全面检查和客观评价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效果。
  
  3.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国家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政府投资、税费优惠、金融、土地、矿产资源、对口支援、产业扶持、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转移安置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审计评价,分析相关政策是否落实、有关措施执行不到位的原因。
  
  4.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和建设效果。重点检查恢复重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施工技术、材料供应、监理控制、竣工验收等工程管理环节,从总体上分析和评价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规范有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执行到位。重点关注城乡住房以及水利、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中小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商业、服务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勘察设计是否符合规范,重建项目抗震设防标准是否达标,施工组织是否合理,工程监理是否到位,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有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项目投资控制是否有效,已完工项目是否达到恢复重建的预期目标,灾区群众是否满意。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项目建设质量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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