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需要核查非本地工程业绩的,由受理申请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在接到协助核查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情况。省外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对资质、资格审批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资质、资格审批权限下放,定期对各级资质、资格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并向社会通报抽查结果。 三、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快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完善市场责任主体(企业、单位)、注册人员、技术骨干、工程项目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一是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二是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和经济注册人员、技术骨干变动情况;三是核查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四是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五是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核查企业时,要对注册在该企业的人员一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注册和在岗情况,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省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为全省企业总数的5%。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将撤销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严格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动态监管,对在本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项目投资主体或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规划、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物业服务、施工图审查、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含省外入川企业)在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管理等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逐步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清出、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和支持,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逐步健全有效的诚信奖惩机制。 对问题较突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可以利用预警提示或约谈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处理,由审批企业资质或执业资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标准的,应撤销其资质、资格许可。对外省企业和注册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企业资质或执业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处理建议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省企业和注册人员入川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及时修订《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擅自设立审批性备案;不得以备案名义采用捆绑、搭车等方式违法、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和注册人员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集团公司出具证明其资质、资格、诚信行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等情况的文件。企业和注册人员办理备案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将备案信息上网并定期通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或注册人员在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予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予备案。 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不得设置外省、外市(县)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备案管理制度或变相以其它方式实施的市场准入管理。原已实施的市、州、县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的备案管理制度一律废止。灾后重建期间实施的市、州、县援建备案及名录管理办法一律停止执行。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予以纠正,拒不执行的,我厅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四、加快建立完善数据库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制定统一的数据库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统一数据信息采集、报送标准,制定数据库运行、维护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数据库对接。最大程度利用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健全数据采集、报送、发布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实现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之同的动态关联,实现全省数据库的信息同步共享。为监管机构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提供全面、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