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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松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松政办发[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28
【实施时间】 2011-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统筹推进全市城镇化金融创新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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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创新健康有序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一是加强农村信用环境治理。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要协调金融机构对其降低信贷门槛,并执行利率优惠政策。对恶意逃废债务的借款户,市金融办要联合法院、公安等执法部门积极协助配合,进行依法收贷,规范农村金融运行秩序。二是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研究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各县(区)财政部门以上一年度县(区)涉农贷款的实际余额为基数,按新增涉农贷款的一定比例予以风险补偿,为发放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三是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县域内涉农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三农”发展的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考核。对于经考核达标的金融机构,在财税、监管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奖励。四是对涉农贷款抵押、登记、公证、评估等方面实现优惠政策,减免部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此次示范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统筹推进城镇化金融创新示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刘玉忱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向彬同志任副组长。成员有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税局、省保协会松原办事处、农业银行松原分行、吉林银行松原分行、农村信用联社松原办事处、市邮政储蓄银行、前郭阳光村镇银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也要按照市政府工作领导组织形式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扎实有序、统一协调做好统筹推进城镇化金融创新示范试点工作。

  

  (二)合理分工,明确工作责任。

  

  1.市金融办负责协调、调度城镇化金融创新示范试点的日常工作。对试点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评估,并进行汇总、上报。定期召开全市城镇化金融创新示范试点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互相借鉴学习,并对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进行研讨。负责制定优惠政策,加快引进和建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涉农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2.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城镇化金融创新示范试点工作。协调、检查、指导各参与部门的试点工作,全面掌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统一协调解决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与省发改委对接,及时把握并充分利用省支持政策。会同市软办及相关收费部门,研究制定试点工作中涉及的收费优惠政策。

  

  3.市人民银行负责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信用体系创新工作。通过实地调研、召开会议等方式,深入了解目前农村金融在信贷产品、金融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需求特点,有的放矢的指导各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及涉农贷款贴息制度,确定贴息及风险补偿比例。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金融机构网点开设所需土地的审批、报批工作。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研究引进、组建商业性、政策性担保机构。引导和协调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担保方式,服务县域经济。

  

  7.市地税局负责制定的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落实试点工作过程中相关税收的减免工作。

  

  8.各涉农金融机构负责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村金融环境发展等创新工作的具体实施。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贷投放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网点,主动完善各自的服务规范、服务标准,落实服务承诺,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农村信用档案,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基础知识和信用知识宣传,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9.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各项城镇化金融创新示范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在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协调各方力量及时给予解决,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县域内涉农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三农”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对涉农贷款抵押、登记、公证、评估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并要将激励机制和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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