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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营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20
【实施时间】 2011-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东政办发〔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7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扎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加强资金保障,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监察、保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一)进一步充实主动公开信息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托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根据系统已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不断充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对2011年1月1日以来新生成的政府信息,按照随生成随公开的原则,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条例》颁布以来的存量政府信息,在2011年3月31日前逐步清理并公开;对《条例》颁布以前的存量政府信息,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在2011年6月30日前逐步清理并公开。

  (二)强化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突出做好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事项的公开工作。进一步做好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或细则,重点公开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载体建设。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做好主动公开工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备相应设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应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方便公众查阅。

  (四)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三、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直属机构(单位)按照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做好本行政机关网上和现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做到公正、高效、便民,并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按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三)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及时受理公众通过网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等行政服务场所,条件具备的也可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受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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