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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营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20
【实施时间】 2011-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按规定不予提供。

  (五)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搜集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七)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做到“一事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

  (八)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若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九)要引导和帮助公众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困难的公民,受理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各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把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网站建设,切实把政府网站建成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对技术陈旧、多年没有改版建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市政府部门单位网站要尽快进行改版建设;未建设网站的市政府部门单位,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建成开通。认真做好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的设置和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页面的有效链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把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的重要媒介,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的在线投稿渠道。未申请账户的市政府部门单位,要于2011年1月31日前与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联系(联系人:刘健,联系电话:8388277)。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是政府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县区,要继续完善功能,提高水平;尚未开通的县区,要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抓紧建设,2011年3月31日前建成开通。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一)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按照《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形,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严格保密审查程序。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本级保密部门进行核实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再予以公开;对《条例》和《办法》等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复杂、敏感、疑难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深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各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三)建立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各级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必须经过本部门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

  (四)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专项督查考核范围。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实行月通报和年度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二)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发布上一年度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符合《条例》和《办法》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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