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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2-21
【实施时间】 2011-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工作职责见附件),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纳入《哈尔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十二五”规划》。各区、县(市)要将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纳入地方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相关部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内容,成立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统筹推进。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要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标准,认真研究和确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开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到位。

  

  (三)完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要充分利用统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管理资源,建立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机制,畅通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交流渠道。开展流动人口变动趋势的预警监测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信息支撑。构建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加大应用力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共享。

  

  (四)实行目标考核。将试点工作纳入市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与各区、县(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考核评估。各区、县(市)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每季度向市人口计生委上报一次进展情况,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附件:1.

  
哈尔滨市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显友 副市长

  副组长:赵志英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锡东升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颜世春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传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丛传忠 市教育局副局长

  韩 峙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路军 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李佑民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刘继庆 市农委副巡视员

  李若奇 市卫生局副局长

  方春梅 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淑敏 市计生协常务副会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

  

  附件:2.

  
哈尔滨市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定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召集工作协调会和工作推进会;督促落实试点工作任务;总结、推广创新服务管理新机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的及时更新和沟通交流;依托城市基层社会治安中心、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等综合工作平台,实现流动人口“一条龙”、“一站式”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对其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指导。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流动人口再就业、就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建立流动人口统计登记制度,每半年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信息,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查询和跟踪管理。

  

  五、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每年向市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校流动人口子女数据;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流动人口子女早期教育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基层在办理外来人口暂住证明时,对流入我市的已婚育龄妇女查验《婚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每半年通报现居住地乡(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及时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及数据;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在办证、租房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优质的服务;稳步推行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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