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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2-21
【实施时间】 2011-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在审批外来建筑施工单位进入我市施工资质时,与施工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状;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验《婚育证明》;于每年4月底前,将进入我市的施工单位及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市人口计生部门。

  

  八、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加强流动人口租房管理,做好“以房管人”的工作,并将流动人口租房情况及时告之社区计划生育部门;协助社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九、市农委。负责在组织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宣传;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出打工人员有关信息和数据。

  

  十、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住院分娩、b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实名登记;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畴;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婚前检查;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十一、市总工会。负责维护加入工会组织的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举办各种形式的就业讲座、培训班;每年向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入会流动人口维权、就业相关信息。

  

  十二、市计划生育协会。加大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工作力度,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倡导活动,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实际困难,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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