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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远洋渔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加强并规范远洋渔业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鉴于原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8〕6号)已到期,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渔业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远洋渔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远洋渔业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远洋渔业项目的开展,增强远洋渔业竞争力,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推进全省渔业结构调整,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以扶持我省渔业“走出去”及战略性远洋渔业产业进步、提高我省远洋渔业的综合实力为目的。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具有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渔业管理、培训、研究的行政事业单位;为远洋渔业服务的行业组织。 第四条 远洋渔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远洋生产渔船及配套加工、运输船的更新和改造。积极引导远洋鱿钓、金枪鱼钓、拖网等远洋渔船及配套加工、运输船的更新改造;鼓励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及进口关键设备国产化替代;重点扶持群众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鼓励国内生产渔船经改造后从事远洋渔业。对经评审纳入当年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计划,新建或对远洋渔船安全、适航、适渔性能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新建远洋渔船项目可以单船立项。主要扶持远洋渔船船体材料、安全设施、助渔设备、轮机、加工贮运、通讯导航、电气、冷冻系统等技改升级方面的支出,标准如下: 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按10%补助,单项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 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二)远洋渔业新渔场、新鱼种探捕。以政府主导的方式组织新渔场、新鱼种探捕项目,拓展产业生存和从业空间。鼓励应用新的科技手段、设备和方法开展探捕项目;建设远洋探捕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远洋渔场、鱼情预报机制。主要扶持远洋探捕信息数据库建立、探捕渔船油耗、调查设备购置及耗材等。探捕项目通过择优委托的方式组织实施。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申请单位递交的探捕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择优筛选项目承担单位,并酌情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远洋渔业行业培训。对组织远洋渔业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涉外纪律、生产技能、操作规程等方面知识与理论培训的单位,按600元/人的标准根据其实际培训的渔民人数给予补助。 (四)远洋渔业基地建设。鼓励以合作、合资的方式,在国内外建设远洋渔业生产、补给、维修、加工配套基地,有效扩大项目生产规模和综合经营能力,拉长产业链。主要扶持远洋渔业基地的水、电、道路、设备设施、规划设计等基本建设方面的支出。对经评审纳入计划的基地建设项目,按核定投资额给予10%补助,单项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国际渔业交流与合作。加强对远洋渔船、船员的信息化管理,支持远洋企业和行业主管机构开展信息化管理工作,鼓励其建立统一的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远洋渔船、船员数据库。主要扶持数据采集分析与处理、软件开发、设备购置、信息网络维护、信息发布等。按当年认定的计划内容和经费支出状况对实施单位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积极开展国际渔业交流与合作,对省属单位开展国际间渔业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渔业合作项目开发、洽谈、考察、论证、入渔以及渔业适用技术研发、引进的,酌情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