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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 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市在本市设立的,是指外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 5. 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 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 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8. 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依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 9. 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 10. 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 11. 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2. 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3. 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4. 应付款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5. 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16. 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17.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 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 19. 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20. 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