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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金融办
【发文字号】 陕金融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15
【实施时间】 2011-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36. 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37. 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38. 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1.1d])、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3.1d])等项之利。

  39. 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40. 融资性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

  41. 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担保代偿额。

  42. 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年初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 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融资性担保代偿额。

  43. 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i00。其中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

  44. 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本年度融资性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

  45. 拨备覆盖率,其计算公式:拨备覆盖率手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其中,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g4表-[5.2d])。

  

  五、附表

  

  1、g1表有关项目的核对关系:(a)+(b)=(c),(1.1)+(1.2)=(1.), (1.1.1)+(1.1.2)+(1.1.3)+(1.1.4)=(1.1), (2.1)+(2.2)+(2.3)=(2.)

  2、g2表有关项目的核对关系:(a)+(b)=(c), (1.)-(2.)= (3.)

  3、g3表有关项目的核对关系:(1.)-(2.)= (3.) (3.)+ (4.)+ (5.)-(6.)+ (7.)= (8.),(8.)+ (9.)-(10.)-(11.)= (12.),(a)+(b)=(c)

  4、g4表有关项目的核对关系: (1.1.1)+(1.1.2)+(1.1.3)+(1.1.4)=(1.1), (2.1.1)+(2.1.2)+(2.1.3)=(2.1), (1.1)+(2.1)+(3.1)+(4.1)=(5.1), (1.3)+(2.2)+(3.3)+(4.2)=(5.2), (1.4)+(2.3)+(3.4)+(4.3)=(5.3),(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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