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第一时间报告并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环保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省人民政府负责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4.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4.1.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1.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4.1.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2.2 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2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