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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83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7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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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 分级响应

  

  4.3.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或重大辐射事故(ⅱ级),由省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启动国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的处理工作。

  

  4.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ⅲ级),省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省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1)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3)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及时向国务院及环保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5)立即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6)省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信息通报工作。

  

  2.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应急指挥部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省级指定医院为山西省核辐射医疗救治中心)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治应急等工作。

  

  3.应急措施

  

  (1)应急状态时,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省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救援组织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指挥部的指示,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3.3 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ⅳ级),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县级发生辐射事故后,上级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人员赴现场,协调指挥事故处置工作。

  

  


  4.4 应急监测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组织指导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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