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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颁布时间】 2011-01-14
【实施时间】 1998-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8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2号)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多个村合并规划建设农村社区并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原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村,应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延期;但是,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本级财政困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宣传贯彻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并张榜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服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选举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资格。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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