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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颁布时间】 2011-02-15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9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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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按照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设置标志灯;

  

  (三)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四)不得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

  

  (二)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三)不得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

  

  (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填写行车日志。

  

  行车日志式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四章 经营者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劳动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激励奖惩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雇佣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档案,全面、真实记录教育培训、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和驾驶员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为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运行条件;

  

  (三)督促、检查安全运输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制订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按照规定配置和使用安全设施;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信息。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培训职责:

  

  (一)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每月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至少3个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技能、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等;

  

  (三)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组织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相关地方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等专项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实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

  

  未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不参加考核;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不足6个月的,参加考核,不进行评级,但违规计分满20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考核采用违规累计计分方式,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之日起计算。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到道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考核等级。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aa级:

  

  1.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为aa级以上;

  

  2.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为0分。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为a级以上;

  

  3.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未达到10分。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未达到20分。

  

  (四)考核周期内累计20分及以上的,等级为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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