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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统计局
【发文字号】 黑统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12
【实施时间】 2011-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与《黑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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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加强统计资料管理。乡(镇、街道)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需经主管领导审核把关签字。乡镇各个部门如农经、农机等,在对口上报主管部门时,需到统计部门备案。统计部门负责统一对外提供重要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确保数出一门。统计资料要装订成册,要有资料专柜,立卷归档。档案资料登记齐全,建立索引目录,以便于查阅。进度统计资料保管期限至少为3年,年度统计资料永久保存。乡(镇、街道)要建立和完善统计档案交接和管理制度,如遇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统计档案资料连续完整。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三年活动,依据当年工作的重点分阶段实施。

  

  (一)县级

  

  2011-2013年,继续实施对县级统计机构的动态考核管理,每个年度的10月至11月底,都要组织实施考评验收工作。对达不到★★级标准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制定措施进行整改,直至2013年全部达标。★★★级优秀单位要达到95%以上。对★★级和★★★级标准县级统计机构,由县级统计部门自愿提出申请,市(地)统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评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局设管处,省局将组成检查验收组适时随机抽查。对★★★★级县级统计机构,依然采取“县级申请,市级考评,省级验收”的工作程序,达到四星级标准的省局统一颁发奖牌。

  

  重点抓好两项工作:

  

  1.抓好组织指导工作。各市(地)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指导,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县级统计机构基层基础建设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县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做好考核评比及其验收工作。

  

  2.巩固完善基础工作。各县统计机构要按照省局指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检查,对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工作,要进行完善和整改,已达到上一档次标准的可申请晋级。

  

  (二)乡级

  

  乡(镇、街道)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考评,按照未达标、达标、良好、优秀单位四个档次评定。并进行动态管理,每个年度都要进行评比验收。达标和良好单位由县级统计部门检查验收确定,并实行“规范一个,考评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检查验收,考核验收结果报市(地)统计部门;优秀单位由乡(镇、街道)申报,县级统计部门初评,市(地)统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评验收,省局最终审定,对优秀单位省局颁发证书。省、市、县统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召开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经验交流会,树立标杆,总结、推广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经验和做法。乡(镇、街道)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每个年度按照工作的重点,分阶段组织实施。

  

  2011年为基础建设规范年:

  

  (1)制订“工作方案”。各县级统计机构要指导乡(镇、街道)制订本方案所要求的制度,以及配套措施。

  

  (2)广泛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一要设置统计岗位及人员。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任务和要求,突出抓好基层统计组织网络建设,明确统计人员;二要建立和完善职责和制度。三要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工作必备的微机;四要完善和健全统计台帐、规范原始记录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版台账。

  

  (3)抓典型,树标杆。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在“规范一个,考评一个,验收一个”的基础上,注意发现和培育典型,对基层基础建设突出的乡(镇、街道),向市(地)统计部门申报,由市(地)推荐到省局,为今后两年更好地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树立标杆,推广和交流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中成功经验。

  

  2012为年重点推进年:

  

  (1)自查整改。各县级统计机构要查漏补缺,纠正存在的问题,部署安排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各项工作。重点查看统计岗位包括机构是否明确健全;统计网络是否健全完善;计算机及办公设备是否齐全,能否保证工作需要;统计记录、台帐是否建立;统计资料管理是否规范。

  

  (2)组织初评和检查验收。各县级统计机构做好初评,市(地)统计部门对优秀档次的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3)总结和交流阶段。各市(地)、县(市、区)统计部门根据取得的基层基础建设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交流,把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引向深入。

  

  2013年为巩固提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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