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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建立统计人员岗位职责制、统计报表审核和报送制度、统计原始记录台帐制度、统计资料使用与提供制度、统计档案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等。 (二)各项制度公开公示。 第三部分 统计业务工作规范 第七条 实施统计调查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据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对非法统计调查表,有权拒绝填报,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举报。 (一)数据采集 1. 建立历史和进度统计台帐(电子台帐)。统计台帐以统计原始记录或村级报表为依据,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统计台账用墨水笔填写,不得随意修改、销毁,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当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2.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采集数据,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记录,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特殊情况做出具体说明。 (二)数据处理 1. 统计人员接收报表后,要认真审核,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者有疑问的,应当责成填报单位进行核实或更正,统计员不得擅自修改基础数据。 2. 检查相关指标是否衔接、吻合,计量单位以及平衡、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无漏填项目等。 3. 对于增减趋势与宏观经济形势不符,月度、年度间增减速度不衔接;产值、产品产量增减过大;相关指标数量或增减幅度相差过多的统计数据要进行查询核实。 (三)数据上报 1. 纸介质报表填报或打印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磁介质或网络传输、无病毒、有保密设置以及情况说明等。填报电子报表,不得擅自修改电子报表格式、主宾栏指标、计量单位等。统计报表还要填写报表日期、填表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统计数据审核无误后,及时准确上报上级统计部门。 2. 统计人员在报表报出后订正期内必须坚守岗位,对上级统计部门查询出的问题及时核查,并按要求及时答复。 第八条 统计数据管理: (一)乡(镇、街道)政府统计要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提供制度,对于重要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反馈后,方可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 (二)属于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调查资料,不得泄露。 第九条 统计资料管理: (一)所有统计资料要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主要有:基层统计报表、综合统计报表、统计台帐、主要统计文件和会议材料等。 (二)于次年3月底前将所有统计资料归档管理,并建立索引目录。 第四部分 统计保障体系工作规范 第十条 有办公场所,有条件的可建独立办公室。 第十一条 配备桌椅、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资料卷柜等基本办公设备。 第十二条 与县以上统计部门联网,实现统计报表网络传输。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黑龙江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