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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统计局
【发文字号】 黑统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12
【实施时间】 2011-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与《黑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1)重点推进达标。对两年尚未达标单位要制定措施,实施整改,着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全面完成。

  

  (2)检查验收。全面做好乡(镇、街道)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检查验收,力争实现达标率90%以上。

  

  (3)全面总结表彰。全面总结统计建设年所取得的经验、成果。省局对在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镇、街道)标兵单位颁发证书,表彰奖励。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作为全力推进“三个提高”的重要抓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省统计局成立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验收和总结表彰工作。具体人员为:

  

  组 长:李玉涛

  

  副组长:刘树胜、孙立武、葛新、刘彪、王怀生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室、设管处、法规处、综合处、核算处、农村处、工交处、投资处、贸易外经处、人口就业处、社科处、能源处、人事处、财务处、教育中心、计算中心、普查中心、局调查总队。

  

  设立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设管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落实。

  

  办公室主任:葛 新

  

  办公室副主任:潘晓江

  

  各市(地)、县(市、区)统计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抓好推进落实工作。

  

  (二)大胆实践。要紧紧围绕“三个提高”,勇于突破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思想桎梏和制度约束,积极开展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和手段创新。要充分调动基层统计工作者的积极性,努力为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找到新办法,闯出新路子,积累新经验。

  

  (三)注重实效。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突出工作实践,注重取得实效,要把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同统计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真正得到提升,统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黑龙江省乡(镇、街道)基层基础工作考核评比标准》,另行颁布。

  

  
黑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保障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黑龙江省县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各乡(镇、街道)政府统计活动。县级统计机构对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可参照此“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 统计组织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  统计岗位(机构)。乡(镇、街道)政府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统计岗位可以一岗多人。有条件的可以单独设置统计站或统计办公室,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实行统计工作的垂直领导。乡(镇、街道)政府要有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对统计工作负全责。

  

  第四条  对统计人员要求:

  

  (一)乡(镇、街道)政府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一般乡(镇、街道)配备统计人员1-2人,主要乡(镇、街道)配备2人以上,各村、居委会(社区)配备1名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二)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从业证书后才能上岗从事统计工作。

  

  (三)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必须征得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  统计人员工作职责与任务:

  

  (一)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各专业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任务。

  

  (二)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做到准确、及时、连续、齐全。

  

  (三)基层统计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

  

  第六条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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