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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的保健食品广告。 (4)使用解放军或武警部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 四、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对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意识,切实加强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做到部署及时,组织得力。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部门的责任,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药品流通领域中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零售药店出租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医药代表及药品进货渠道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医药代表违法违规销售药品以及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加大对媒体刊播药品(尤其是降糖类、壮阳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随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药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要严厉打击利用各种学会、协会及专家义诊的名义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租借医疗机构用房推销药品的违法案件;开展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和无批准文号产品等仿冒药品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做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整治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健康讲座”、“健康普查”、“免费体检(体验)”等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行为,从严查处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以及药店非法坐堂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要求,加强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坚决禁止和取缔非法“义诊”活动;对在“义诊”等活动中非法销售药品的人员,要及时联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并将专项整治期间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移送部门。 (五)公安机关要与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和不符合质量标准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六)整规办要加大对重大药品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力度。 (七)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及时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告知有关媒体。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要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八)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广播、影视、报刊发行单位的管理,督促相关单位严格履行广告发布环节审查制度,广告审查员要严格审核把关,强化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严格规范媒体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防止违法药品广告(尤其是刊载的外地邮售药品广告)误导患者。 (九)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力、敷衍塞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6日-3月20日)。 各区(县)分别建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本区(县)的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确定专项整治工作的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21日-5月15日)。 各区(县)、各职能部门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在辖区内开展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集中整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各种违法行为,切实达到整顿规范的目的。各单位每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区(县)、各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检查阶段(5月16-5月31日)。 各区(县)、各职能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5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25日-5月31日,领导小组将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区(县)和部门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利的要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