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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64号
【颁布时间】 2009-03-18
【实施时间】 2009-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职能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治目标如期完成。
  
  (二)突出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县)要按照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着力解决我市医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在采取“拉网式”普查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以及节假日等特殊时段的监督检查,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同时,要高度重视群众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合力。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参加专项整治期间的督查督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宣传、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积极开展工作,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整治高压态势和整治合力。
  
  (四)广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多种形式,定期发布药品安全信息,大力宣传安全用药知识,提高各族群众的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注药品安全、人人重视药品质量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加大新闻曝光力度,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和舆论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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