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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威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25
【实施时间】 2011-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2011)


  
  

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

  (威政发〔20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工作,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和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的管理工作。

  

  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价格管理。

  

  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工作。

  

  市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价格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包括基准价格和楼层浮动比例。

  

  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测算,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在销售前报市物价主管部门,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楼层浮动比例经核准后应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楼层浮动比例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销售时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公布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开发建设单位预收或代收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有线电视费和装修损坏修复保证金等费用,须在购房价款之外另行收取,并将收取的项目、用途和标准予以公布。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位置、房屋数量和申请方式等向社会公布。

  

  应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在取得准购资格的申请人中确定购房人和选房顺序。

  

第三章 申请和核准


  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无自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均未购买过房改房等保障政策性住房,申请之日前5年内均未转让过自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满28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者,符合前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载明的为准。其中,申请人应当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载明的户主。

  

  第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每个家庭只能有一个申请人,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重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表内容填写不真实的,其申请无效。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不能同时申请。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

  

  受理机关委托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社区居委会应查验申请人家庭人口、经济收入等情况,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送受理机关。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条件的应通知其予以补正。

  

  受理机关应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移交所属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并张榜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环翠区、开发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移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在10日内完成复审。复审时,应查验核实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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