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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老龄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内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省老龄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龄工作形势、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我省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2009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369.7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3.5%。据预测,2011年至2020年,我省老年人口进入高速增长期,年均增速5%。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给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影响,老年群体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各级政府的重要民生工程。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大力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老年优待工作扎实推进,为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老年服务设施得到加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的氛围越来越浓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对老龄事业投入不足,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尚未理顺等等。这些问题务必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从战略全局出发,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不断开创老龄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老龄工作基本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积极应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形势,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增加公共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为老服务设施;坚持关爱老年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文化需求相结合,在满足老年人物质生活需求的同时,努力改善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老龄工作。 (三)老龄工作主要目标。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总体目标,经过3至5年的努力,在全省城乡实现老年人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全覆盖,健全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并具有吉林特色的老年人服务体系,完善权责明确、协调配合、有利于老龄事业持续发展的工作保障机制,使全省老年人保障水平有新的提高,生活质量有新的提升,生活环境有新的改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生活得更加美好幸福。 二、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逐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5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进一步推进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试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探索建立城镇无收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 (二)加强老年医疗卫生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将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对农村医疗机构,实行不收取挂号费和检查费的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基本达到50%以上。推进以老年人慢性病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对社区6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同时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三)加强对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认真落实国家“五保”供养政策,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根据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分类施保或重点救助。将城镇户籍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农村泥草房改造规划,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优先将农村贫困老年人泥草房住户列入改造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