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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24
【实施时间】 2011-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2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四)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优待老年人规定,不断充实老年人优待办法和内容。建立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落实80岁以上老年人按年龄段发放高龄津贴的制度。实行对公共交通企业专项补贴政策,确保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车)。支持乡镇、社区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司法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设立绿色维权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

  

  三、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

  

  (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在城镇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在农村利用公共服务资源建设居家养老服务大院,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3年内,实现全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全覆盖,“十二五”期间,所有村建有居家养老服务大院。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措施,建立便捷有效的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创建老年人宜居社区和老年人温馨家庭,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服务环境和生态人文环境。

  

  (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3号)要求,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民营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燃气、供暖等实行民用价格。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对所管理行业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以长期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鼓励支持采取跨行业对医院、学校、各类活动中心等设施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的建设方式,鼓励支持创新运营模式、发展新型养老服务业态和组织形式。省财政从彩票专项公益金等各渠道筹集安排资金,对符合民办公助条件的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补贴。

  

  (三)提升社会养老服务水平。采取多种经营服务方式,增加机构养老床位,3年内全省机构养老床位数增加1万张。“十二五”期末,大中城市和老年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建设1所具备一定规模和养老、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多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章程,培训各类专业养老服务人员,试行专业岗位证书制度,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四、发展老年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

  

  (一)发展老年教育。加大老年教育投入,加强现有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尚未建立老年大学的市(州)和县(市、区)都要兴办1所老年大学,乡(镇)、街道要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好老年学校,形成覆盖城乡、多层次、多形式、多功能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老年社会团体要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到2015年全省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的人数要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5%,条件好的地区要达到20%以上。

  

  (二)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积极倡导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参照全民健身标准,加强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老年人体育活动场所、场地及设施建设。整合文体设施资源,组织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定期举办老年艺术节和每两年一届的全省老年人趣味运动会。老年宣传、文化、出版等部门要多出面向老年人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体育部门要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给予支持,力争每年为100个以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健身设施。

  

  五、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

  

  (一)发挥老年人才作用。做好老年人才资源的二次开发利用,建立省、市、县三级老年人才库,在有条件的城市建立老专家科研基地,组织开展“银龄行动”等各类专项行动,搭建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台。引导老年知识分子以自身的专业特长、学识等优势,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业科技、技术攻关等方面贡献力量。

  

  (二)开展老年志愿者活动。坚持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组织“爱心志愿团”或“志愿服务队”,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和支持老年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开展社区治安维护、纠纷调解、环境美化、网吧监管、帮教青少年等活动,为高龄、空巢、患病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奉献爱心、共建和谐中体现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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