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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24
【实施时间】 2011-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2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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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健全老龄事业发展体制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将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老龄委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研究部署老龄工作,督促落实相关政策法规。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各级老龄委办公室要加强老龄工作政策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时期老龄工作的措施和方法,确保老龄工作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根据老龄工作需要,理顺各市(州)、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的人员从事老龄工作。乡(镇、街)、社区(村)要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负责人担任。乡(镇、街)要加强老龄委办事机构建设,社区(村)要完善老龄工作协调机制。要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力争2012年年底以前全省所有社区(村)都成立老年人协会。推进老龄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提高老龄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加大老龄事业资金投入。省、市、县三级财政要按本级老年人口数分别按人均不低于1、2、3元的标准,将老龄事业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基层老年人协会要采取建设村老年田、老年林等多种办法增加收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营造老龄事业发展环境。加强个人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教育,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宣传部门要把宣传老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上日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开办老年节目、设立专题专栏等方式,宣传老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让全社会都来关注老龄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强老龄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省老龄事业的发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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