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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开展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尽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政策,省制定意见,试点县(市、区)和试点县(市、区)所在地区制定具体办法。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首先在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遵义县、平坝县、兴仁县、金沙县、福泉市、凯里市、铜仁市、钟山区等11个县(市、区)试点,以后逐步扩大,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个人账户及资金筹集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建立终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省依据国家政策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记入个人账户。 (三)地方政府补贴。从启动之日起,对参保人每年按时缴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市(州、地)和县级财政各负担10元。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政府不予补贴。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对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农村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五、基础养老金及资金筹集 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直接发放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规定,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按确定的标准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有条件的地区,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