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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09]3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4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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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条件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地方政府缴费补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预算和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即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市级管理,县级经办,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广,适时提高管理层次。

  新农保试点之初,试点县(市、区)应设立必要的周转金和储备金,确保待遇支付,并对基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

  


  九、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应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服务

  加强新农保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强化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县级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力量,配备村级劳动保障协管人员;要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充分利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共同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方便广大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要落实必要的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信息系统建设

  新农保信息系统由省、地共同建设。应用软件由省组织各地在国家统一开发的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本地化开发,安装部署在省数据中心,通过全省已经建立的金保工程业务专网直接支持各地新农保业务管理的经办服务。各地要按照要求统一配备工作所需设备,并保证金保工程业务专网的畅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抓紧研究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卡的建设规划,尽早组织实施,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原有缴费余额建立个人账户,按新农保计发办法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的配套衔接,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确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省和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省人民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政策,搞好统筹规划,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检查调度,协调解决问题,开展总结评估。各地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要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资金,落实工作经费;要与公安、计生部门协调配合,实现户籍、人口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要与组织、发展改革、农委、民政、国土资源、残联、计生等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掌握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要与宣传部门协调配合,搞好新农保宣传工作;要与编制部门协调配合,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充实新农保的工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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