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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2-27
【实施时间】 2011-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甘政发〔2011〕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国务院2月24日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实行商品房价格区域控制

  2011年,各市州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市州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涉及的数据原则上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指标为依据。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关系全省发展改革稳定大局,各市州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合理确定,按时公布。各市州要积极开展商品房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成本利润率,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省建设厅要指导兰州市合理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其他市州的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兰州市。

  二、加大力度,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稳定房价的重要举措。我省2011年必须完成21.27万户的住房保障任务,其中,新增各类保障性住房17.77万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3.5万户。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土地供应,确保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开工率达到100%,主体竣工率达到60%以上;历年续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率达到80%,分配入住率达到60%。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在一季度印发。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要严格落实提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配套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金的市州,由省财政厅通过年终决算扣回相应数额资金,作为全省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调剂使用。要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各市州要完善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准入审核制度,健全租售管理和退出机制。

  三、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要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甘政发〔2010〕18号)确定的“四种住房结构”体系。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以租养房。引导大中型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面积10%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凡不按比例配建的,不得审批其新的开发项目。对已批准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其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实施限购措施,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兰州市和其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尽快出台住房限购政策。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的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五、调整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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