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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一字[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11-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西省2011年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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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建设工作

  

  23、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189号令。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宣贯活动,认真对照《实施办法》,修订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规范及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程序和制度。

  

  24、严格安全准入门槛。有关部门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1)低于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3)与铁路直线距离小于1000米的;(4)露天矿山(采石场)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筑(构筑)物等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以及相邻露天矿山(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5)两个以上(含两个)露天采石场(采石场)开采同一独立山体的;(6)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7)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8)三等以上尾矿库没有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9)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25、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审查制度,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26、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坚持安全许可的“四个结合”(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与专项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相结合,与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相结合)。继续组织开展以“五查”(查安全许可证件的合法有效性情况、查“三个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查安全许可的符合性情况、查基础资料建档情况、查采掘施工及地质勘探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清理整顿情况)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专项督查活动,通过许可把关,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七)强化监督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五查”、“七防”举措,着力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27、制定完善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执法[2010]183号)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8、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组织开展以“五查”(查非法、查管理、查资料、查设施、查落实)为主的专项督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 “七防”(防透水、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坠罐、防火灾、防采空区塌陷、防爆破事故)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着力治理大隐患、防范大事故。

  

  29、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专项检查。严格事故报告制度,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重点检查2010年非煤矿山事故查处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情况,事故多发地区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以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为动力,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着力点,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及服务水平

  

  30、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工作体制机制,着力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打非治违”责任。

  

  31、积极探索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方式,完善非煤矿山联系点工作制度,督促指导重点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相应工作制度,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32、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体系,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向乡镇延伸,明确乡镇政府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能、人员编制、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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