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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大财政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设立省、市两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省级财政2011年安排10亿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其中省级预算安排5亿元,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适度增加,主要用于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贴息;激励性省级财政返还各设区市、县(市)省级工业聚集区的资金中,30%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额度5亿元。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向对标示范企业倾斜,对不开展对标行动的企业不予支持。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市政府单独设立一定规模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视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本行政区域技术改造工作。 (四)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国家财税政策,企业技术改造新购置设备的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企业使用列入财政部财税〔2008〕48号文件目录的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规定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 (五)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上市、风险投资、信托等方式融资。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通过合资合作、重组、互相持股、技术入股等方式,多元化筹措技术改造资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参股、获取红利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以第三方技术改造服务的方式参与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积极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搭建银企信息沟通平台,举办银企对接洽谈会,积极争取金融贷款支持。 (六)保障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及各级政府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土地倾斜政策,优先保证纳入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标准执行。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采用厂房加层、翻建等多种措施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地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七)开辟环评绿色通道。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行政审批责任制,开辟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对需经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汇报,跟踪落实,争取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八)健全决策机制。成立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科学决策、项目实施提供咨询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评估咨询机构的作用,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供技术、管理、信息等服务。加强对使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咨询论证、评估、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科学合理。 (九)营造浓厚氛围。各级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加强技术改造的重要意义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及技术改造的先进典型、发展成效,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参与技术改造的浓厚氛围。引导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提升核心竞争力。 (十)实行目标考核。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技术改造工作进行重点专项评估;每年组织一次考核,第三年进行汇总评比。将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干部绩效考核,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制定《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建立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评估考核依据。各设区市也要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