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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9]22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27号 2009年12月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确定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供水总站、分站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灌区管理处(所)负责管理。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也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

  (二)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管理模式。

  


  第五条  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使用、管理,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签订责任书。

  


  第七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主体工程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单位负责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负责管护和维修。

  


  第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防疫、环保和水利等部门应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

  


  第十三条  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供水单位应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在大型水厂或供水管理总站、分站建立常规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供水产品和消毒产品。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报告检验结果。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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