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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按照“严格条件、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经营”的基本原则,加强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布点管理,统一归口经营,规范进货和配送,严格安全条件审查。市、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安监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严格控制零售点数量,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城乡结合部要防止集中、连片经营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企业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仓储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定点储存、分点配送措施,加快主城等重点地区烟花的专业储存仓库建设,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消防和防雷设施、烟花爆竹储存量、运输车辆资质等及零售企业布点情况、烟花爆竹存放量、消防器材等安全条件严格审查把关。严格执行仓库消防管理、出入库登记及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建立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确保储运环节安全。 (三)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和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杜绝非法生产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进入市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四)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建立完善相关记录台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积极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四、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运输许可证》。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原则上不得跨省际长距离运输。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三)加强烟花爆竹出口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质监、海关部门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商务部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五、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管理。凡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按焰火燃放规模等级提前20天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对燃放活动场所的安全条件严格把关,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