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从2011年2月起,开展为期1年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鼓励烟花爆竹产业集约化发展。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办”机构、人员、装备建设,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八、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由市安监部门牵头,市公安、供销、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全市烟花爆竹燃放、“打非”和安全监管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线索转递、案件移交、协查督办、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督合力。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二)开展落实主体责任行动实施分级监管。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动,对烟花爆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和引导企业持续整改,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使和推动企业将主体合法、设备设施、安全投入、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的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严格执法强化重大隐患督办和事故查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烟花爆竹重大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限期不能整改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要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黑名单,从严处罚和严格监管。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规模以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依法关闭。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