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2-22
【实施时间】 2011-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8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春节等重大节日燃放安全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合理划定禁放区和限放区,严格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管理。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根据春节前后生产经营活动旺盛及春节间燃放活动集中的特点,加强销售市场的整治,强化和落实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燃放危及安全的行为。

  

  (三)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工地,大力提高覆盖面,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涵盖各部门、各层级及各生产环节,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得低于收入的20%,严格考核,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二)不断完善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不断建立完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值班、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应急救援、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员工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民主管理监督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网络化的制度体系。

  

  (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进一步认真开展“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实行“责任、资金、时限、措施、预案”五落实,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切实加强药物混装、造料、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关键环节全过程安全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防止和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主要负责人应亲自负责落实整改。开展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后续评估工作,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四)全面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达标升级工作,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行日常安全标准化工作做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书面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真正实现企业全面安全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提高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按要求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全员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应多渠道加强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整治、风险评估、改造提升、应急保障、教育培训等工作的需要,不断改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大力推广先进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在2011年年底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完成生产装备设备的改造升级,一律采用机械化装药。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企业建立和完善视频监控网络,对主要重危工序和危险品仓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全方位、全天候监控。

  

  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公安、安全监管、供销、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组织开展“打非”行动,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