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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开[2009]86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职能下放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职能下放的通知

  (京建开〔2009〕867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开发企业服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及暂定资质延续工作交由区县建委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10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及暂定资质延续工作交由区县建委办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再受理相关业务申请。

  


  二、2009年12月10日(不含)前,区县建委受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及暂定资质延续申请,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已经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继续办理;

  (二)尚未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由各区建委直接办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变更的,由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受理并即时办结。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时,应先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各区县建委应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五、各区县建委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及暂定资质延续申请工作

  中,必须严格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程序性规定。各区县建委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程序性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事项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许可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20个工作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延续暂定资质审批10个工作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延续暂定资质以及四级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由区县建委办理;二、三级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由区县建委受理、初审,市建委复审、决定、告知;一级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由区县建委受理,市建委审查;资质证书变更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暂定资质核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经营范围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盖有“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查询专用章”字样的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扫描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扫描件(经营范围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提供原开业登记验资报告外,还应提供变更之日后的银行存款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扫描件;

  6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扫描件。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1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之日起至提交申请时间未超过

  30日;

  2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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