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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开[2009]86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职能下放的通知

[接上页]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初审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初审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续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扫描件(外埠人员还应提供暂住证明);

  7本企业进行开发经营的证明材料:

  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企业,应根据建设时序分别提供如下材料之一:

  (1)规划意见书和委托协议扫描件;

  (2)联席会会议纪要扫描件;

  (3)中标通知书(针对招投标项目)扫描件;

  (4)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文件扫描件;

  (5)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扫描件;

  (6)投资的正式票据扫描件。

  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根据建设时序分别提供如下材料之一:

  (1)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扫描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扫描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扫描件;

  (4)规划意见书扫描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扫描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扫描件;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扫描件;

  (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扫描件;

  (10)投资的正式票据扫描件。

  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及申请延续暂定资质方的投资的正式票据扫描件。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1有专门的办公场所;

  2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规定人数,并且聘用期不少于1年;

  3有开发项目,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企业及其股东、控股公司没有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5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复审。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复审。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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