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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开[2009]86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职能下放的通知

[接上页]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工商局核准的名称变更通知单扫描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

  5增资前后的验资报告扫描件(申请变更注册资本金的提交);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及工作简历扫描件(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

  7跨区县变更企业地址的需要原企业注册地及现注册地区县建委意见(申请变更企业地址的提交)。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证书,并送达申请人。对审核同意变更一级资质证书的,报建设部审批。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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