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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节[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2-21
【实施时间】 2011-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底,磷石膏综合利用率由2009年的20%提高到40%;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率由2009年的56%提高到80%;攻克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建成一批大规模、高附加值利用的产业化示范项目;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标准体系;引导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向多途径、大规模、高附加值综合利用方向发展。

  

  三、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重点任务

  

  (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鼓励大掺量利用工业副产石膏技术产业化,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基干混砂浆、石膏砌块、石膏砖等。大力推进工业副产石膏用作水泥缓凝剂,鼓励工业副产石膏产生企业对石膏进行预加工。支持改造现有水泥生产喂料系统,推进水泥生产直接利用原状散料工业副产石膏。加快工业副产石膏生产胶凝材料产业化,包括粉刷石膏、腻子石膏、模具石膏和高强石膏粉等。加快磷石膏制硫酸铵技术推广应用。

  

  (二)大力推进先进产能建设

  

  重点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包括:全部使用工业副产石膏作为原料,单线能力在300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单线能力在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石膏砌块生产线建设或者改造项目,单线能力在10万吨及以上的粉刷石膏、粘接石膏等石膏干混建材生产线建设或者改造项目,单线生产能力在5万吨及以上的高强石膏粉生产线建设项目,单线生产能力在100万吨及以上的建筑石膏粉生产线建设项目;采用经济适用的化学法处理磷石膏,生产其他产品(如硫酸联产水泥、硫酸铵、硫酸钾副产氯化铵等)的建设项目;采用磷石膏作为主要填充材料的井下采空区充填项目。

  

  (三)加快推进集约经营模式

  

  根据工业副产石膏分布和堆存情况,结合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基地建设试点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培育一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骨干企业。鼓励专业性的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措施,形成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集约化生产模式。促进建材生产企业与工业副产石膏产生企业合作,重点扶持消纳工业副产石膏能力强、潜力大、见效快的项目,形成若干个在国际上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

  

  (四)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研发脱硫石膏质量在线监测技术和低成本在线调整技术,改进、优化操作工艺,提高脱硫石膏品质的稳定性;加快利用余热余压对工业副产石膏进行烘干、煅烧的先进工艺及大型成套装备的科技攻关;开发超高强α石膏粉、石膏晶须、预铸式玻璃纤维增强石膏成型品、高档模具石膏粉等高附加值产品生产技术及装备;开发低能耗磷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制硫酸钾副产氯化铵等技术;开发低成本、高性能、环保型磷石膏净化技术;加快研发磷石膏转化法生产硫酸钾技术工艺;研发利用低品质磷石膏生产低成本高性能的矿井充填专用胶凝材料;开发利用工业副产石膏改良土壤的关键技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落实好国家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工业副产石膏集中地区的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专项规划,或在有关规划中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提出明确要求,并认真抓好落实,促进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

  

  (二)健全标准体系

  

  进一步完善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加快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标准和应用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专业标准化机构的作用,适时制修订生产建材的脱硫石膏、磷石膏标准;加快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相关产品标准、检测标准、应用标准制修订,推进建立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检测中心;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建材产品施工标准或规范;强化标准实施,引导建筑行业提高使用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比重。

  

  (三)加强技术改造

  

  把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列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提升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从源头控制脱硫石膏的产生与排放,加强脱硫装置运行的可靠性管理,强化脱硫系统优化调整,确保脱硫石膏品质的稳定性,为下游综合利用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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