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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节[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2-21
【实施时间】 2011-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四)完善配套政策

  

  工业副产石膏产生量集中地区应依法限制天然石膏的开采,提高天然石膏的开采成本和工业副产石膏的堆存处置成本。促进工业副产石膏产生企业与利用企业上下游之间的衔接,保障工业副产石膏利用企业的质量要求。在石膏资源短缺的地区,本着利于综合利用的原则,控制好工业副产石膏价格。完善工业副产石膏用于水泥缓凝剂生产水泥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将工业副产石膏用于水泥缓凝剂。积极制定引导、扩大工业副产石膏应用市场的鼓励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应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引导人们利用和消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

  

  (五)建设示范基地

  

  选择工业副产石膏集中的区域建设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探索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管理模式和有效途径,支持一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重点工程项目。推进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技术进步,提高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扩大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运输半径,解决工业副产石膏产生、堆存区域集中和综合利用不平衡问题。引导石膏建材企业与工业副产石膏产生企业密切合作,培育一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基地的示范和辐射效应,带动和促进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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