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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的,用人单位及时凭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收据、住院医疗消费明细、出院记录、生育证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3)、《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附件4),男职工配偶还要凭本人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政策未覆盖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时,还需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终止妊娠的,由用人单位及时凭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医疗消费明细、病历复印件、生育证及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3)、《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附件4),男职工配偶还要凭本人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政策未覆盖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职工及职工配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用人单位凭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医疗消费明细、病历记录、《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3)、《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附件4),职工配偶还要凭本人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政策未覆盖证明原件、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第三十八条 职工及职工配偶被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鉴定证明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表》(附件2)、医疗消费明细、病历记录、医疗费收据、《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3)、《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附件4),职工配偶还要凭本人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政策未覆盖证明原件、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1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上年的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及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审核,将准予支付的费用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截留和占用。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拨付至本人在银行设立的医疗保险存款账户。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造成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减发、停发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社局责令改正或由市医保中心按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处理;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