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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11-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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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股权交易。设立股权交易管理中心,推动建立股权交易市场,为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流动和退出创造条件。

  (五)鼓励业务创新。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投资或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鼓励具备资质的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对企业设立、投资中相关事项和协议进行公证和提供法律服务。

  (六)开展信用评级。探索设立或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七)加大基金招商力度。发挥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先导区的作用,把基金招商作为我市金融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大力吸引和推动内、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来我市落户。

  (八)加强行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业的行业指导、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适时组建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四、推动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凡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新设立并在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其主要投资方向符合大连市产业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并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在大连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其总规模的60%)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落户补贴

  1.对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

  以上补贴政策,按资金实际到位与应到位的比例和实际在大连的投资与应投资的比例逐年兑现。其中,资金到位情况占补贴额的40%,资金投放情况占补贴额的60%。

  3.对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

  享受上述补贴的企业,5年内不得迁离大连。

  (二)办公用房补贴

  1.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建设自用办公、营业楼的,按其缴纳地价扣除动迁成本后的50%给予补贴。

  2.购买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予以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营业补贴

  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自开业年度起5年内,全额补贴营业税;自其获利年度起5年内,全额补贴企业所得税。

  2.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2年全额补贴营业税,后3年减半补贴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全额补贴所得税,后3年减半补贴所得税。

  上述两款补贴由纳税所在区(市、县)财政部门兑现,补贴额按区(市、县)地方税收分享部分计算。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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