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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质[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2-24
【实施时间】 2011-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建质〔2011〕13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二 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第六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

  

  (六)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

  

  (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八)工程项目部相关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第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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