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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委[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23
【实施时间】 2011-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

  (闽委〔2011〕14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热点难点问题,合力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将2011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计划及责任单位通知如下,请认真抓紧实施。项目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每月逐级上报一次;项目完成情况按半年、9个月、全年各书面上报一次。各主办单位要科学安排进度,加强统筹协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1年2月23日

  


  
2011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计划

  


  一、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内容:2011年全省在已开展的33个新农保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将剩余51个县(市、区)全部纳入新农保试点范围,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引导、组织新增试点县(市、区)16周岁至59周岁符合条件的农村适龄居民参保缴费,并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为制度实施时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有户籍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基础养老金。同时,对新增试点县(市、区)内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负担;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45至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增加20元个人缴费补贴。

  

  主办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人口和计生委、残联,各设区的市及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

  

  主要内容: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稳步推进,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提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将参合农民和城镇参保居民(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10年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并落实到位。继续完善制度,探索方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居民看病负担。

  

  主办单位: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协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

  

  主要内容: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各类棚户区(危房)改造。2011年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最终任务以国家与我省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

  

  主办单位: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总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监察厅、民政厅、林业厅、农业厅

  

  四、养老服务“十百千”工程

  

  (一)建设10个县级社会福利中心

  

  主要内容:2011年建设10个集孤老供养、社会养老、孤儿养育、优抚保障、社会救助等功能于一体的县级社会福利中心。

  

  主办单位:省民政厅,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

  

  (二)新建百所农村敬老院

  

  主要内容:2011年新建100所农村敬老院,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条件,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水平。

  

  主办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

  

  (三)新建和完善千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主要内容:2011年完善提高500个、新建50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行、助急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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