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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9]383号
【颁布时间】 2009-12-0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律师执业证书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执业证书包括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和兼职律师执业证书。

  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和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持有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符合兼职执业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兼职律师执业。

  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三)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工作证;

  (五)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兼职律师不再符合兼职执业条件的,应当交回并注销兼职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三)劳动聘用合同;

  (四)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的申请流程和审批时限,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按照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调转执业档案。

  


  第三十三条  军队律师申请调转执业档案的,应当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二)原军队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四)劳动聘用合同。

  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军队律师变更执业证书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军队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证书的流程和审批时限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第三十七条  律师执业证书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申请换领或补发。

  


  第三十八条  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换领除外),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遗失声明原件(换领除外);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第三十九条  律师申请调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办理调出手续。

  律师办理调出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北京市律师调出情况登记表》,并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交回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第四十条  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手续。

  律师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北京市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情况登记表》,并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交回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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