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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9]99号
【颁布时间】 2009-12-02
【实施时间】 2009-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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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体系

  (一)科学合理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要根据土地拥有量、区位优势和环境承载量,按照“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县(市、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畜牧业养殖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五河一湖和东江源头等为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养殖密度大,防疫条件差,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相对饱和,环境压力大的区域为限养区。限养区内要降低养殖密度,减少畜禽饲养量,控制新建养殖场(小区),防止超过当地环境承受能力。养殖密度小,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大,远离居民区,水电路较便利的区域为可养区。可养区地方政府要统一规划,确定可养区规划布局,设定总体养殖规模,可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程序申请备案和审批。

  (二)合理安排畜牧业发展用地。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严格审批养殖用地,合理使用畜牧业发展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利用疏林地、荒山、荒坡和废弃地兴建畜禽养殖场,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作为畜牧业生产用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要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其它企业、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要办理林地审核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加工及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大力培育畜牧业龙头企业,不断提高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加快发展畜产品加工业,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积极引进资金,开展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鼓励支持畜牧业龙头企业,培育和扶持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积极拓展畜牧业发展空间,促进畜牧业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

  


  四、切实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一)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养殖技术。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把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放在突出位置,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积极推行“猪-沼-果”等生态养殖模式,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广清洁养殖技术,严格控制养殖及生物环境,合理利用粪污等资源。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坚持人畜分离,尽快改变散养的生产方式,引导农民进入养殖小区饲养,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二)大力推广良种良法。

  要充分依托人才和科技优势,大力推广畜禽良种,加快发展草食家畜和特种养殖,适度发展对环境影响大的养殖品种,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三)加大畜牧业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

  要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推广体系建设,加快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断及综合防治、饲料配制、草原建设和集约化饲养等技术的推广;进一步强化畜牧科研中心创新能力建设,支持畜牧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发展畜牧业高新科技企业。

  


  五、努力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加强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要切实落实防控责任制,强化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要做到联防联控,着力构建动物防疫的应急机制和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组织指挥系统、预警预报系统、防疫监督系统、疫情控制系统,狠抓以疫情监测、强制免疫、消毒灭源、检疫监督和疫情处置等为重点的防控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科学防控水平,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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