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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9]99号
【颁布时间】 2009-12-02
【实施时间】 2009-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力度,尽快建立和完善上下联结、设备配套先进、高效运转的畜产品质量监管网络体系。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确保上市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加强畜产品绿色品牌建设。

  要充分发挥我省的生态资源优势,积极鼓励和支持畜牧业龙头企业重点培育有一定市场基础和品牌优势的特色品种,着力打造一批畜产品绿色品牌。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畜牧企业申报产品认证,培育一批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品牌,争创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提高我省畜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六、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作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并摆上重要日程,作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大力鼓励和扶持养殖业发展。同时,要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强化生态优先意识,使生产、生活、环境相协调,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加强部门配合,依法严把准入关。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规划建设指导,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兴办者在征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具体为:到畜牧兽医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到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到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试运行3个月内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现有或新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经环保部门验收符合要求的,由环保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审核动物防疫条件时,要严格依法审查相应的环保条件,对环保验收不合格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加大对畜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和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省财政继续安排1000万元生态畜牧小区(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用于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牧业生产,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改善畜牧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养殖业的环保水平,把畜牧业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优质高效产业,实现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畜牧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养殖者依法养殖、环保养殖的意识。畜牧兽医、林业、国土、环保、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内的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全面清理,对限养区和可养区内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停止养殖活动,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从而逐步形成对畜禽养殖业环境的规范管理,促进全省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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