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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医疗、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专业设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航空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14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七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在港依法开展业务。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为进一步增强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将产业合作、教育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及将中医药产业合作列入产业合作领域具体内容,并据此:

  1.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产业合作;

  8.知识产权保护;

  9.品牌合作;

  10.教育合作。”

  2.将《安排》附件6第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合作,教育合作10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3.将《安排》附件6第九条修改为:

  “九、产业合作

  双方认识到,两地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产业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两地产业和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中医药产业合作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市场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双方在推动中医药产业化发展、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等方面各具优势,开展这一领域的合作对双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中医药产业发展领域的合作。

  1.合作机制

  加强和完善两地政府部门间的联系合作机制,推动两地中医药产业合作的发展。

  2.合作内容

  根据两地中医药合作的状况及发展趋势,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相互通报各自在中药法规建设和中医药管理方面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2)加强在中医药科研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分享中药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导向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3)加强在中药注册管理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实现中药规范管理,为两地的中药贸易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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