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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统一补偿范围 1、各县(市、区)必须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住院目录、用药目录、诊疗范围严格审核,确定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范围。对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非疾病治疗项目,以及违反基本药物政策规定、药品不按规定比例加成、超过统一限价标准等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逐步实行即时结报,2011年6月30日前所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即时补偿。市、县两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对全市参合农民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工作进行管理,在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现场直报制度。 3、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偿的衔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血吸虫病、肺结核病、艾滋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 但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住院封顶线和其实际医药总费用。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药差补偿、计划生育等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五)统一补偿政策 1、全市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按照“小病到乡镇,常见多发病到县级、重病到市级、疑难杂症到省级”的指导原则,住院患者医药费用报销采取分级分段分比例加合的方法计算。 2、全市统一参合农民住院报销的起付线。其中市内定点一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100元、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200元、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可定为400元,市外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可定为600元,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可定为800元。起付线一年只计算一次,一年中同一病人因同一病症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的,按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计算。 3、门诊补偿封顶线应不高于300元/人/年;住院全年补偿累计报销封顶线按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计算。 4、参合农民在补偿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的补偿标准:在乡镇卫生院就诊,住院费用在起付线至3000元间段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少于80 %。 在县级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费用在起付线至3000元间段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5%;在3000元至8000元间段的补偿比例不超过70%。 在黄冈市级三级定点综合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费用在400元至5000元间段的,补偿比例为40%;在5000元至10000元间段的,补偿比例为45%;10000元以上的不超过50%。 各县(市、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惠民医院可比照乡镇卫生院执行,市级与县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同级综合医疗机构执行,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 5、参合农民在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单次费用超过3000元、在县(市、区)二级医疗机构就医费用超过8000元、在市级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就医费用超过10000元时,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可设置预警,并暂停录入已发生的医药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告知患者,并报告驻院合管员。经患者知情和合管办审核后,确因医学需要的,超出费用可按原比例报销。对于过度治疗或确应转诊而未转诊的病人,其超出的费用适度降低报销比例5-10个百分点,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制定。 6、转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费用在600元至10000元间段的,补偿比例为35%;在10000元至30000元间段的,补偿比例为40%;30000元以上的为50%。省里另有规定的,按省里文件执行。 7、慢性病费用报销按各县(市、区)慢性病专家鉴定委员会确定的慢性病病种和补偿办法执行。 8、实施了单病种限价和临床路径管理并经考核认可的黄冈市级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有关文件另行制定。 9、未经转诊(急诊除外)到黄冈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各段报销比例同比下调10%;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各段报销比例同比下调20%。 10、参合农民住院报销设置补偿保底线。在市内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补偿费用达不到总住院费用30%的按30%补偿。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补偿费用达不到总住院费用20%的按20%补偿。 11、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在市内定点医院分娩自由就诊。补助标准为每例补偿200-300元。合并其他疾病的,其他疾病按住院标准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