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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参合农民在县(市、区)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自由就诊。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机构为主。门诊统筹的次均补偿比例和单次限额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报销比例次均不应少于30%。 13、参合患者在黄冈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自由就诊。急诊患者在黄冈市外定点机构就诊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在的县(市、区)或乡(镇)合管办。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允许当年滚动参合,患病可随母享受新农合相关政策待遇,母子(女)共同累计计算封顶线。 14、市内各县(市、区)试行 “定点互认、报销互惠”政策。市内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互认,参合农民需住院治疗时,可以自由就诊。患者在黄冈市内各县(市、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原则上享受本县同级医疗机构同等报销政策,以方便市内跨县区流动人口的就近就医。上年度住院统筹基金县外流向过半的县市,可暂缓执行本条。 15、积极探索重大疾病救助办法。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区),可以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要求,进行重大疾病二次补偿。 16、参合农民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含两种)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补偿。 (六)统一服务监管 1、市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认实行分级管理,经各县(市、区)合管办考核审查合格,确认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各县(市、区)合管办颁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匾牌和证书;经市合管办考核审查合格,确认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市合管办颁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匾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 2、参合农民患病可凭新农合医疗证(或磁卡),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患者时,必须查对身份证、合作医疗证核实身份。对办理住院的还要进行详细的登记。 3、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各县(市、区)合管办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在外地打工住院可电话或传真告之),急诊病人可以先转诊,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非正常程序转诊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非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4、全市所有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电脑收费,定点医疗机构的挂号、出入院、处方、药房等都必须使用电脑收费系统管理。2011年7月以前,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要实行电脑收费。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住院病人要实行“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以便查询和审核。 5、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收费标准,主动控制例均费用,限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住院病人各类检查和医疗服务费用的自付比例(占检查总费用的比例)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10%,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5%,市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30%。300元以内的单项大型检查治疗项目计入补偿范围,超过300元部分减半纳入补偿范围;单个植入机体大型材料3000元以内的计入补偿范围,超过3000元部分减半纳入补偿范围。 6、定点医疗机构的例均费用不得高出全省同级医疗机构的平均水平,驻点合管员应采取月公示、季通报和红线预警制度。有弄虚作假、侵占挪用、骗报套取等违规行为的、例均费用连续三个月畸高、住院人数异常增多、住院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县合管办可采取通报、警告、核减、追缴、暂停和责令退出定点医疗机构等相关惩处措施。具体工作细则由各地按有关文件制定。 (七)统一信息管理 1、加快新农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积极筹建新农合虚拟专用网络,与电信公司商定区域合作协议;按照“一户一卡”的原则,为参合农民配备磁卡,完成参合农民的照片和身份证号采集工作,磁卡配备率达到100%。 2、各地结合本地数据量和实际应用要求,相应增加数据服务器和网络设备,增强县级数据中心的服务能力。督促所有县乡两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his系统与新农合管理系统的联通,实现住院和门诊明细数据实时上传、现场即时结报。新农合信息化“一卡通”工程要向60%以上的村卫生室延伸,实现参合农民刷卡就医。 |